(一)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且在公共就业
人才服务机构进行认定和创业登记的小微企业(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
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
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
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