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就业人才政策
一、生活补贴政策:2022年5月1日以后(含5月1日),到泰安市域内企业(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纳税关系隶属泰安市,含中央、省属驻泰企业,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首次就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企业工作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全日制重点高校本科毕业生、全日制其他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分别按照每人每月3000元、1500元、1000元、5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连补3年。
对新引进到我市工业企业工作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生活补贴标准分别提高2000元、500元、200元。
对经泰安市科技局认定的“人才飞地”,及驻泰高校、省属科研院所、市属高校新引进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参照企业引进博士标准执行。
对新进入到泰安市各类市属及以下企业建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开展研究的博士后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在站期间可享受每人每年3万元生活补贴,最长补贴3年,总额不超过9万元。
二、购房补贴政策:2022年5月1日以后(含5月1日),首次到泰安市域内企业就业创业,且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40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35周岁以下的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专科生,分别发放15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购房补助。
三、创业补贴政策: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可申请我市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按照每个创办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2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2、一次性创业补贴
毕业5年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新注册个体工商户,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还可申领我市一次性创业补贴。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年以上(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企业法人),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根据《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创办小微企业给予标准为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创办个体工商户的给予标准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四、求职创业补贴:我们针对毕业学年内有就业意愿、积极求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标准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毕业生,孤儿毕业生,重点困境儿童毕业生(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零就业家庭毕业生,标准为1000元每人;在学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标准为600元每人。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按其中一项认定,不重复发放补贴;曾申领过我省一次性求职补贴的毕业生,进入下一阶段学习并再次毕业的,不再发放补贴。
五、就业见习政策: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按月向见习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为其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见习基地。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见习基地见习补贴,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六、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可考取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我市通过各县市区、功能区评估认定的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共计75家,其中具有创业培训资质的30家。我市可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电子商务师等135个职业(工种)的培训。
七、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并且已经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能够查询到。在取得证书12个月内提出申请,可享受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和高级(三级)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