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招用符合《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符合《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适用对象:各类企业。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60%执行。
适用对象: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延长就业困难人员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
政策内容:对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
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有关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且在缓缴期满后,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视为正常缴费,补发相应补贴。
适用对象:正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策内容: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且工作期间考核优秀的女性45周岁、男性55周岁以上的人员,由用人单位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适用对象: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延长公益性岗位政策享受期限
政策内容:对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难以实现稳定就业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
适用对象:正在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适用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本地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适用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内容:对吸纳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至24岁未就业或失业的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支付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就业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10%。
适用对象:就业见习单位。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